软件使用条款
(SDS KnitPaint-Online 系列)

本软件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为使用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的SDS KnitPaint-Online 系列软件及其可选软件
(以下简称“本软件”)时,使用本软件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与本公司之间适用的法律约定。
若客户不同意本文件中规定的各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则客户不得使用本软件。

第1条(本条款)

  1. 在使用本软件时,客户应遵守本条款。本软件中含有本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拥有权利的软件(以下简称”第三方软件”),客户应遵守本公司和第三方软件的使用条款。
  2. 本条款的所有内容构成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本软件使用的完整合意,未包含在本条款中的任何其他合意或陈述,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 若客户与本公司就本软件签订了另一份合同,并且该合同协议与本条款相冲突,则以该另一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2条(本条款的变更)

  1. 本公司有权变更本条款。
  2. 本条款发生变更时,本公司应规定其生效时间,并将本条款的变更、变更后的本条款内容和生效时间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通知,并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的形式告知客户。
  3.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允许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变更本条款的情况下,本公司应另行取得客户对变更本条款内容的同意。

第3条(著作权的归属)

  1. 与本软件相关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属于本公司和第三方软件权利人各自所有。本软件受著作权法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和条约的保护。
  2. 与本软件一同提供的文件等的相关资料(以下简称“相关资料”)的著作权等的知识产权属于本公司和第三方软件权利人各自所有。该相关资料受著作权法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和条约的保护。

第4条(使用许可)

  1. 本公司根据本条款,授予客户使用本软件的非独占性权利。
  2. 客户有权通过购买下载卡(本公司发行的卡,用于获取本软件许可证号的兑换码)以获得使用本软件的权利。
  3. 在本公司确认客户同意本条款前,客户不得下载本软件。本软件由客户自行下载,并将其安装在客户准备的、与本公司指定规格一致的计算机上。
  4. 客户不得将本软件用于客户自己业务以外的目的。
  5. 除本条款授予的权利外,客户均不取得本软件的著作权、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权利。
  6. 本公司可在本公司判断合适的时候对软件进行升级。该进行了升级的本软件应包含在 「本软件」中,升级后的本软件使用也应遵守本条款。

第5条(账号注册)

  1. 客户在本公司提供的网站SHIMA SEIKI Online Services (以下简称“SHIMA Online”)以用户身份注册账号,在SHIMA eStore 的页面(以下简称 “SHIMA eStore 页面”)上进行向客户提供许可的本软件的注册。另外,本公司和客户,两方均同意上述的账号注册和本软件的登录由本公司执行的,本公司则将按照上述的该信息情况进行登录。
  2. 客户在使用本软件时,应在前款的客户的账号中注册最新的及正确的客户信息。若客户的信息存在错误,可能会对本公司提供本软件的许可产生影响。
    因根据本公司情况进行选项设定的变更、本软件种类的合并废除等,导致使用许可条件变更时,本公司将该变更以在本公司的正式网站上发布,或通过向客户在账号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的形式进行通知。若客户不同意该等发布或通知的内容,本公司有权根据本条款撤销本软件的使用许可。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对客户因无法使用本软件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已在SHIMA Online 注册的客户,如进行已注册客户信息的变更或本软件许可数量的增加的,客户应更新 “SHIMA Online”页面的客户信息和产品信息。若未正确更新客户的信息及产品信息,可能会对本公司提供本软件的许可产生影响。此外,若客户和本公司同意由本公司更新上述客户信息等的,则由本公司更新客户信息等。

第6条(许可的类型及使用限制)

  1. 本软件提供的许可类型为用户许可证,是一种仅限客户指定的一(1)个用户使用本软件,若客户被授予单用户许可,客户最多可以在该用户一(1)台计算机上安装本软件。

第7条(有效期)

  1. 该软件许可的有效期根据客户购买的该软件的类型而异。许可证开始日期为客户输入购买的下载卡上记载的兑换码并获得许可证号的日期。
  2. 在软件许可证有效期内,客户不得中途终止软件许可证。

第8条(下载卡)

  1. 对于每一个许可证,客户应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销售代理商购买本公司提供的下载卡。
  2. 客户可以在下载卡上记载的有效期内,通过在SHIMA eStore 页面上输入下载卡上记载的兑换码来获取许可证号并下载该软件。

第9条(禁止事项)

  1. 客户不得复制本软件及相关资料的全部或部分。
  2. 客户不得修改(包括版本升级)、反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本软件。
  3. 客户在购入下载卡的国家・地区以外的地区除去临时的使用,不可以使用本软件。
  4. 客户不得向第三方(客户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交易方,均属于该第三方)授予使用本软件的许可,或向第三方销售、出借或租赁本软件及相关资料。
  5. 客户不得以与本条款或本公司指定的方法不一致的方式使用本软件。
  6. 客户不得解析本软件生成的数据或文件。
  7. 客户不得将用本软件制作的编织程序转换为其他厂家的编织程序。

第10条(保密)

未经本公司事先明确同意,客户不得向第三方披露通过使用本软件获得的任何信息。

第11条(隐私政策)

  1. 本公司应通过合法、公正的手段获取客户信息。本公司获取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所属组织名称、国家等信息。
  2. 本公司将把客户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 提供、改进和增强本软件。
      (2) 回应客户的意见和要求。
      (3) 为推销本公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及进行其他营销活动。
  3. 为了提高本软件的质量,纠正缺陷以及为了本公司经营的产品、服务的推销、广告及其他营销,本公司将会匿名收集、分析客户使用的安装了本软件的计算机上的数据(计算机信息、本软件的产品名称、版本、使用的功能、设置、错误日志等)。客户承认并同意本公司的这些行为。
  4. 未经当事人事先同意,本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信息,但法律允许或本条款规定的除外。
  5. 本公司为了将本公司经营的产品、服务进行推销及其他营销,可将本条第1 款的客户信息及本条第4 款的收集信息及分析结果向本公司的子公司(不论是否有关联)、签约经销商、签约销售代理提供。
  6. 本公司将在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保持客户信息的正确性和最新性,并在达到使用目的后努力删除客户信息。
  7. 本公司应采取适当的信息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计算机病毒等,以防止客户信息的丢失、破坏、篡改、泄露等。
  8. 本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处理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客户信息。本公司将与受托方签订客户信息处理相关的合同,对信息进行妥善管理。
  9. 本公司接受关于客户信息的使用目的的通知、披露、内容的更正、增加或删除、使用的停止、删除、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以下简称“披露等”)的请求。有关手续,请联系个人信息投诉及咨询窗口。但根据法律法规等,存在无法披露等的情形。

【个人信息投诉及咨询窗口】
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人 代表取缔役 岛三博
联系方式:〒641-8511 和歌山县和歌山市坂田85 号
电话: (073) 471-0511

第12条(免责)

  1. 本公司和第三方软件权利人对客户以及第三方遭受的与本软件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关于因第三方就本软件的使用相关事宜向本公司和第三方软件权利人提出的请求,客户应以本公司和第三方软件权利人受到的损害、损失或责任而免除本公司和第三方软件权利人的责任。但是,若该等损害是由于可归咎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则本公司仅对客户承担相当于客户购入的下载卡的价格范围内的补偿责任。
  2. 本公司和第三方软件权利人对包括本软件能满足客户的要求事宜、本软件能正常运行事宜、本软件没有缺陷事宜不作任何保证,此外,不承担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侵权责任在内的任何法律责任。本公司根据其裁量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自行决定纠正软件中的任何错误,并向客户提供该软件的修正版本。

第13条(许可的撤销等)

  1. 在软件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原因,不经通知撤销授予客户的本软件的使用许可(以下简称“本撤销”)。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应尽快将本撤销通知客户。在进行本撤销的情况下,本公司应将客户在相关期限内支付的下载卡费用除以有效天数,乘以进行本撤销之日的次日起算至软件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时的实际日数后得出的金额,退还给客户。除上述情况外,不进行因本撤销的下载卡费用的退还。
  2. 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由于本软件的缺陷或其他原因,暂时停止客户的本软件的使用许可(以下简称“本停止”)。即使在本停止期间,客户仍应承担支付下载卡费用的义务。
  3. 本公司进行本撤销的,则本条款及软件许可终止。
  4. 本公司对因本撤销、本停止或伴随本撤销的软件许可的终止而客户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4条(强制解约)

  1. 若客户违反本条款,本公司可立即解除本条款,并撤销本软件的使用许可,终止软件许可,而无需向客户发出任何通知。
  2. 即使根据前款终止软件许可,客户也不能免除下载卡费用的支付义务。
  3. 根据第1款规定终止软件许可的,本公司有权就客户的违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向客户进行索赔。

第15条(通知)

关于本条款的通知应根据客户于第5条第1款规定的客户账户中选择的语言(英文、中文(简体字)或日文的任意一种)制作。本公司在通知客户时,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客户账户中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

第16条(存续条款)

本条款的第3条、第4条第5款、第5条第3款、第7条第4款、第8条第4款、第9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第4款、第14条第2款及第3款、第16条、第17条以及第18条在本条款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17条(准据法)

本条款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以日本法为准据法,并根据日本法进行解释。

第18条(协议管辖)

有关本条款的所有纠纷,和歌山地方法院为一审专属的协议管辖法院。

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 董事长 岛三博
(制定日) 2025 年4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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