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使用条款
(APEXFiz)

本软件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为使用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的APEXFiz 系列软件及其可选软件(以下 简称“本软件”)时,使用本软件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与本公司之间适用的法律约定。若客户不同意本文件中规定的各条款(以下简称 “本条款”),则客户不得使用本软件。

第1条(本条款)

  1. 在使用本软件时,客户应遵守本条款。
  2. 本条款及另行交换的与本软件有关的软件许可协议(以下简称“软件许可协议”)一同构成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本软件使用的完整合意,未包含在软件许可协议及本条款中的任何其他合意或陈述,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 若软件许可协议与本条款的内容存在不一致的,应以软件许可协议的内容为准。

第2条(本条款的变更)

  1. 本公司有权变更本条款。
  2. 本条款发生变更时,本公司应规定其生效时间,并将本条款的变更、变更后的本条款内容和生效时间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通知,并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的形式告知客户。
  3.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允许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变更本条款的情况下,本公司应另行取得客户对变更本条款内容的同意。

第3条(著作权的归属)

  1. 与本软件相关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属于本公司。本软件受著作权法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和条约的保护。
  2. 与本软件一同提供的文件等的相关资料(以下简称“相关资料”)的著作权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本公司。该相关资料受著作权法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和条约的保护。

第4条(使用许可)

  1. 本公司根据本条款和软件许可协议的条款,授予客户使用本软件的非独占性权利。
  2. 客户有权通过向本公司支付另行交换的软件许可协议中约定的许可协议费及许可使用费(均于第8条定义)以获得使用本软件的权利。
  3. 在本公司确认客户完成前款规定的付款并同意本条款前,客户不得下载本软件。本软件由客户自行下载,并将其安装在客户准备的、与本公司指定规格一致的计算机上。
  4. 客户不得将本软件用于客户自己业务以外的目的。
  5. 除本条款授予的权利外,客户均不取得本软件的著作权、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权利。
  6. 本公司可在本公司判断合适的时候对软件进行升级。该进行了升级的本软件应包含在 「本软件」中,升级后的本软件使用也应遵守本条款。

第5条(账户注册)

  1. 客户与本公司签订软件许可协议后,以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在本公司提供的网站的 “我的账户”页面(以下简称“我的账户页面”)上进行客户的账户的注册及进行向客户提供许可的本软件的注册。另外,本公司和客户,两方均同意上述的账户注册和本软件的登录由本公司执行的,本公司则将按照上述的该信息情况进行登录。
  2. 客户在使用本软件时,应在前款的客户的账户中注册最新的及正确的客户信息。若客户的信息存在错误,可能会对本公司提供本软件的许可产生影响。
  3. 因根据本公司情况与提供本软件的许可相关的许可协议费、许可使用费(均于第8条定义)等的修改、选项设定的变更、本软件种类的合并废除等,导致使用许可条件变更时,本公司将该变更以在本公司的正式网站上发布,或通过向客户在账户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的形式进行通知。该等发布或通知的内容将成为软件许可协议的一部分,并将适用于客户对软件的使用。若客户不同意该等发布或通知的内容,本公司有权撤销根据本条款及软件许可协议的本软件的使用许可。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对客户因无法使用本软件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已在“我的账户”页面注册的客户,如进行已注册客户信息的变更或本软件类型的变更或增加、许可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许可类型的变更或增加的,客户应更新“我的账户”页面的客户信息和产品信息。若未正确更新客户的信息及产品信息,可能会对本公司提供本软件的许可产生影响。此外,若客户和本公司同意由本公司更新上述客户信息等的,则由本公司更新客户信息等。

第6条(许可的类型及使用限制)

  1. 客户在签订软件许可协议时,除去一部分的软件,有权从本条规定的用户许可和浮动许可两种类型的许可中选择。
  2. 用户许可是一种仅限客户指定的一(1)个用户使用本软件的许可类型,若客户被授予单用户许可,客户最多可以在该用户拥有的三(3)台计算机上安装本软件。但是,允许同时使用的仅限于其中一台。
  3. 浮动型许可是指,客户在以本公司许可的数量为上限的多台计算机上同时可以使用本软件的许可类型。如果客户在使用本软件时,想要让自身以外的第三方(包括客户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或者交易方)也使用该软件的情况,请向本公司事前提出必要的信息(①想让使用的第三方公司名称②该公司所在国家名称③共有许可的数量),经由本公司书面同意。而且,该浮动型许可签约客户需承担共有此许可第三方是否遵守本使用规则的义务,并在所签订的软件许可数量的范围内,第三方使用本软件中衍生行为,索赔,以及支付费用上需对本公司进行负责。

第7条(协议期限及停止更新的方法)

  1. 在客户已签订的软件许可协议中客户的支付方式为银行汇款结算的情况下,该软件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为1年。该有效期限的起算日为对涉及该软件许可协议的本软件,进行第5条第1款规定的产品注册之日,则按照给客户所发送的订阅信息邮件中所记载的合同开始日期为准。除非客户在该有效期限届满前六十(60)日通知本公司停止协议更新的请求,否则该软件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将自动延长一(1)年,此后同样适用。若客户停止更新协议,则该软件许可协议在该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届满时终止。
  2. 在客户已签订的软件许可协议中客户的支付方式为信用卡结算的情况下,该软件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为1个月。该有效期限的起算日为对涉及该软件许可协议的本软件,进行第5条第1款规定的产品注册之日,则按照给客户所发送的订阅信息邮件中所记载的合同开始日期为准。此外,该有效期限的届满日应为该起算日所属的日历月的下一个日历月当日的前一日(没有该当日的,将该下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作为该届满日)。除非客户在该期限届满前十(10)个工作日在客户注册的“我的账户”页面上进行停止更新手续,或者本公司收到客户停止更新的书面请求,否则该软件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将自动延长一个月,以后同样适用。若客户停止更新协议,则该软件许可协议在该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届满时终止。
  3. 在软件许可协议有效期限内,客户不得终止软件许可协议。
  4. 在客户已签订的软件许可协议中客户的支付方式为银行汇款结算的情况下,即使客户在软件许可协议有效期限内因自身原因停止使用本软件的,也不退还已支付的、下条规定的许可协议费以及该有效期限相关的许可使用费。
  5. 在客户已签订的软件许可协议中客户的支付方式为信用卡结算的情况下,即使客户在软件许可协议有效期限内因自身原因停止使用本软件的,不得免除下条规定的许可协议费及该有效期限相关的许可使用费的支付义务。

第8条(许可协议费和许可使用费)

  1. 若客户是第一次签订软件许可协议,对于每一个许可,客户应承担支付本公司设定的本软件的许可协议费的义务。此外,客户为了进行变更・增加本软件的类型,变更・增加许可类型,在签订新的软件许可协议时,作为对本软件授予许可的对价,应承担支付本公司设定的本软件的许可协议费的义务(在本条款中,本款规定的任何许可协议费皆称为“许可协议费”)。
  2. 除第1款规定的费用外,客户还应承担以该软件许可协议合意的支付方法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根据本软件的类型、许可的类型、以及许可的数量相对应的软件许可使用费的义务(本条款中,本款规定的许可使用费称为“许可使用费”),作为在软件许可协议有效期限内使用本软件的对价。

第9条(许可使用费的支付)

  1. 若客户已签订的软件许可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银行汇款结算的,客户应在软件许可协议规定的日期前支付第一年的许可使用费。若本公司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日期前确认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则解除本软件许可协议。
  2. 若客户已签订的软件许可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银行汇款结算的,本公司将在续签软件许可协议时出具许可使用费的请求书(1年期)。客户应在续约日期前七(7)日内完成支付该许可使用费。若本公司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日期前确认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则本软件许可协议不会续签,届时因软件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届满而自动终止。
  3. 若客户已签订的软件许可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信用卡结算的,若对于某月相关的许可使用费在结算机构无法进行结算许可确认处理的,软件许可协议不会续签,并于前月到期后软件许可协议自动终止。
  4. 本公司对因客户不支付许可使用费而终止的软件许可协议导致客户及第三方无法使用本软件而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任何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0条(禁止事项)

  1. 客户不得复制本软件及相关资料的全部或部分。
  2. 客户不得修改(包括版本升级)、反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本软件。
  3. 客户在购入用户许可证的,所购入的国家・地区以外的地区除去临时的使用,不可以使用本软件。
  4. 客户,在除去第6条3的情况以外,不得向第三方(客户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交易方,均属于该第三方)授予使用本软件的许可,或向第三方销售、出借或租赁本软件及相关资料。
  5. 客户不得以与本条款、软件许可协议或本公司指定的方法不一致的方式使用本软件。
  6. 客户不得解析本软件生成的数据或文件。

第11条(保密)

未经本公司事先明确同意,客户不得向第三方披露通过使用本软件获得的任何信息。

第12条(隐私政策)

  1. 本公司应通过合法、公正的手段获取客户信息。本公司获取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出生日期、电子邮件地址、所属组织名称、所属部门名称、国家等信息。
  2. 本公司将把客户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 (1) 提供、改进和增强本软件。
    2. (2) 回应客户的意见和要求。
    3. (3) 为推销本公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及进行其他营销活动。
  3. 若客户用信用卡支付许可使用费和许可协议费的,本公司将获取信用卡账号、姓名、有效期、安全码等作为客户的信息。
  4. 为了提高本软件的质量,纠正缺陷以及为了本公司经营的产品、服务的推销、广告及其他营销,本公司将会匿名收集、分析客户使用的安装了本软件的计算机上的数据(计算机信息、本软件的产品名称、版本、使用的功能、设置、错误日志等)。客户承认并同意本公司的这些行为。
  5. 未经当事人事先同意,本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信息,但法律允许或本条款规定的除外。
  6. 本公司为了将本公司经营的产品、服务进行推销及其他营销,可将本条第1款的客户信息及本条第4款的收集信息及分析结果向本公司的子公司(不论是否有关联)、签约经销商、签约销售代理提供。
  7. 本公司将在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保持客户信息的正确性和最新性,并在达到使用目的后努力删除客户信息。
  8. 本公司应采取适当的信息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计算机病毒等,以防止客户信息的丢失、破坏、篡改、泄露等。
  9. 本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处理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客户信息。本公司将与受托方签订客户信息处理相关的合同,对信息进行妥善管理。
  10. 本公司接受关于客户信息的使用目的的通知、披露、内容的更正、增加或删除、使用的停止、删除、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以下简称“披露等”)的请求。有关手续,请联系个人信息投诉及咨询窗口。但根据法律法规等,存在无法披露等的情形。

【个人信息投诉及咨询窗口】
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人 代表取缔役 岛三博

联系方式:〒641-8511 和歌山县和歌山市坂田85号。
电话: (073) 471-0511

第13条(免责)

  1. 本公司对客户以及第三方遭受的与本软件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关于因第三方就本软件的使用相关事宜向本公司提出的请求,客户应以本公司受到的损害、损失或责任而免除本公司的责任。但是,若该等损害是由于可归咎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则本公司仅在相当于软件许可协议中约定的许可使用费1年的金额(若客户在软件许可协议下的支付方式是银行汇款结算的),或相当于1个月的金额(若客户在软件许可协议下的支付方式是信用卡结算的)的范围内,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公司对包括本软件能满足客户的要求事宜、本软件能正常运行事宜、本软件没有缺陷事宜不作任何保证,此外,不承担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侵权责任在内的任何法律责任。本公司根据其裁量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自行决定纠正软件中的任何错误,并向客户提供该软件的修正版本。

第14条(许可的撤销等)

  1. 在软件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原因,不经通知撤销授予客户的本软件的使用许可(以下简称“本撤销”)。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应尽快将本撤销通知客户。在进行本撤销的情况下,对于软件许可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方式为银行汇款结算的客户,本公司应将客户在相关期限内支付的许可使用费除以365,乘以进行本撤销之日的次日起算至软件许可协议有效期限届满时的实际日数后得出的金额,退还给客户。
    此外,对于软件许可协议中约定的客户的支付方式是信用卡结算的客户,进行本撤销之日所属月的下一个月开始则不自动扣除许可使用费。
    除上述情况外,不进行因本撤销的许可使用费的退还。
    无论采用何种结算方式,皆不因本撤销而向客户退还许可协议费。
  2. 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由于本软件的缺陷或其他原因,暂时停止客户的本软件的使用许可(以下简称“本停止”)。即使在本停止期间,客户仍应承担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义务。
  3. 本公司进行本撤销的,则本条款及软件许可协议终止。
  4. 本公司对因本撤销、本停止或伴随本撤销的软件许可协议的终止而客户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5条(强制解约)

  1. 若客户违反本条款或软件许可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公司可立即解除本条款以及软件许可协议,并撤销本软件的使用许可,而无需向客户发出任何通知。
  2. 即使根据前款解除本条款或软件许可协议,客户也不能免除许可使用费的支付义务。
  3. 根据第1款规定解除软件许可协议的,本公司有权就客户的违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向客户进行索赔。

第16条(通知)

关于本条款的通知应根据客户于第5条第1款规定的客户账户中选择的语言(英文、中文(简体字)或日文的任意一种)制作。本公司在通知客户时,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客户账户中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

第17条(存续条款)

本条款的第3条、第4条第5款、第5条第3款、第7条第4款及第5款、第9条第4款、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4款、第15条第2款及第3款、第17条、第18条以及第19条在本条款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18条(准据法)

本条款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以日本法为准据法,并根据日本法进行解释。

第19条(协议管辖)

有关本条款的所有纠纷,和歌山地方法院为一审专属的协议管辖法院。

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 董事长 岛三博
(制定日)2020年10月27日
(修订日)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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